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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出处:法规处 撰稿:金颖 审核:吴才英 发布时间:2023-12-11

一、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市农业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屠宰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所得货值65975.76元。该公司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农产品,依法作出:“1、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18,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万伍仟玖佰柒拾伍元柒角陆分(65,975.76)。”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于2022年9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但是,在2023年3月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版)已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关于当事人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版)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重,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版)。

三、指导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公民身体健康,屠宰企业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出场肉品品质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持查处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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