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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依法取得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进行鳗苗捕捞案
出处:法规处 撰稿:金颖 审核:吴才英 发布时间:2023-12-11

一、案情介绍

2023年3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一艘渔船正在作业,遂登船检查,陈**在驾驶该船,船员宋**和张**在船头往海中放置网具,船上有1顶作业网具,陈**出示了该船船舶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船员证书,未能出示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现场无渔获物。该船作业类型为钓具,船舶所有人为陈**。经鉴定,作业网具为单桩框架张网,结合作业时段和作业地点,主要用于捕捞鳗苗。

经查明,当事人陈**在未取得鳗苗专项捕捞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某日驾驶渔船,和宋**、张**一起在**海域设置网具捕捞鳗苗,10时05分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船上有1顶鳗苗网具,无渔获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虽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进行鳗苗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事项编码330220032000的自由裁量标准,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1、当事人有捕捞许可证为何还构成无证捕捞?

本案查获时当事人正在下网捕捞鳗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捕捞鳗苗要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且要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当事人只有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而未依法取得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鳗苗捕捞作业,显然构成无证捕捞。

2、当事人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应以哪个立案?

本案当事人作业网具为单桩框架张网,但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为钓具,当事人涉嫌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以下罚款。另外,当事人未取得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进行鳗苗捕捞作业,又涉嫌无证捕捞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本机关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立案。

三、指导意义

杭州湾水域是鳗苗的重要产区,鳗苗作为重要和珍贵的渔业资源具有“软黄金”之称,每到鳗苗汛期都会吸引本县及周边县市渔民前来捕捞,本案的办理也提醒广大渔民捕捞鳗苗不仅要取得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还要取得鳗苗专项捕捞许可证,否则,同样是无证捕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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