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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出处:法规处 撰稿:金颖 审核:吴才英 发布时间:2023-12-11

一、案情介绍

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屠某某在**水域划船使用丝网捕鱼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查,当事人船只内放有8串捕捞用丝网及少量渔获,同时其随船携带有手提式增氧泵及网兜。经查,当事人屠某某未依法办理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本案鉴于当事人渔获物较少及接受查处态度较好的情节,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1、违法定性分析。本案是常见的渔业无证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执法人员首先要通过核实当事人是否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来定性其是否属于无证捕捞行为,然后结合当事人渔获物数量、违法捕捞次数等情况综合判定违法情节轻重加以裁量处罚。

2、法律适用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内陆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据此,任何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均为非法捕捞行为,属于无证捕捞作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指导意义

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捕捞秩序是渔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同时也需要广大市民遵法守法共同维护。国家对捕捞业实行的是捕捞许可制度,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年审不合格的为无效捕捞许可证,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视为无证捕捞行为。目前,部分市民对如电毒炸这类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强的违法行为认识充分,守法意识较强,但对诸如使用丝网这类常规性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还存在认知不足。因此,监管部门要开展常态化巡查,通过有效查处及普法宣传,与广大市民共同维护好渔业捕捞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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