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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出处:法规处 撰稿:金颖 审核:吴才英 发布时间:2023-12-11

一、案情介绍

2023年5月25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和前期摸排情况,组织执法人员分别前往**鲜肉店进行核查,发现未经检疫的猪肉78.98斤,并查获私屠滥宰窝点1个,内有土灶1个,屠宰工具7件。当事人未能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生猪检疫证明。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初开始,从农户处购买3头未经检疫的生猪,私自屠宰,并在各自开的鲜肉店进行销售。除了案发时执法人员查获并现场扣押的78.98斤生猪产品外,另有431斤以平均15元/斤的单价销售,销售额共计646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及《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肆佰陆拾伍元整,没收屠宰工具7件、生猪肉78.98斤,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三、指导意义

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私屠滥宰行为导致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病害肉流入市场,极易引起重大疫病的传播和扩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牧产业发展。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加强肉类商品的管理,杜绝病死猪上市,有效保障肉类商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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