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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依法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案
出处:法规处 撰稿:金颖 审核:吴才英 发布时间:2023-12-11

一、案情介绍

2023年3月1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检疫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农资经营部一批在售小包装蔬菜种子无植物检疫证书单证。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种子的调运检疫证,且当场承认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经调查,2023年2月21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从**市购进一批美亚特豇豆、先优38黄瓜、甜如蜜白甜瓜等13个品种共340包小包装蔬菜种子,价值约550元。该批小包装蔬菜种子跨县(市、区)调运时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运检疫证,截止到案发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依法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二、案件评析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包括邮寄和随身携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三)从外省或省内外县(市)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地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外省需经省授权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的植物除不得带有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外,还不得带有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必要时,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禁止种植;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

三、指导意义

植物检疫是为了防止为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广大经营户要严格按照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外省或省内外县(市)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之前,切记到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凭《植物检疫证书》随车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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