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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
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案
出处:法规处 撰稿:金颖 审核:吴才英 发布时间:2023-12-11

一、案情介绍

2023年3月21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唐某饲养1只中华田园犬未佩戴犬类免疫牌,也未能提供宠物健康免疫证。经查,当事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补办犬只免疫证。当事人在知晓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后,于当日主动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申请登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立即自行改正,同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上述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内容客观,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结合本案情节,当事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违法程度较轻,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关于“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适用条件,**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指导意义

自2021年5月1日起,不给宠物狗打狂犬疫苗是违法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规定,个人养狗必须定期给狗接种狂犬疫苗,否则,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将面临5000元罚款。

相比城市,乡村的养狗人比较容易被忽视。通过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首违免罚的原则,既推行柔性执法,又让养犬须接种狂犬病疫苗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

在此,我们也提醒养狗人士:尚未免疫及免疫期满一年的犬只,都需带至狂犬病免疫点接种兽用狂犬疫苗。文明养犬,才是真的爱犬。犬只定期免疫既是保障他人的健康安全,更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请广大养犬人及时、主动为饲养犬只接种免疫,提升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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