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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主体发展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计规处 撰稿:王继程 审核:和玉昌 发布时间:2022-04-22

嘉农发〔2022〕21号

南湖区、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公开、公平、公正做好农业主体发展类项目资金分配,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22〕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9〕15号)、《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农业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等9个财政支农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农发〔2019〕54号)、《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农〔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市本级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主体发展类)项目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市本级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项目类别和奖补标准

1.三品认证奖励。市财政对经“三品认证”并新获得市名牌农产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三品认证”并新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复评获得省、市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

2.地理标志认证奖励。市财政对新通过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或国家级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3.禾城好米评比奖励。支持“禾城好米”振兴,市财政对评选出的金奖产品和优质奖产品分别给予1.5万元和1万元奖励。

4.技术改造补助。对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字经济、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市财政对设备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6.家庭农场与合作社认定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7.电商销售补助。对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本地农产品,线上年销售收入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市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8.参展补助。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家、省、市农产品展销会所发生的摊位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市财政对参加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每个主体每次补助1万元。

9.智慧农业建设补助。市财政对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智慧农业、物联网建设(生产设施除外)的,按建设投入金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生产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对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生产、服务项目设施建设的,市财政按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项目建设资金补助。

11.稻渔综合种养补助。市财政对经营主体面积在100亩以上,三年内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主体,按稻渔综合种养实际面积与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给予每亩2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地防逃设施和田块平整开沟的成本投入,开挖沟坑总面积需严格控制在田块总面积的10%之内,粮食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田块总面积的90%。

12.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补助。对养殖面积150亩(含)以下且新获评部、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主体,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3万元。对集中连片面积150亩以上且新获评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主体,给予每亩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

第1~8项由农业主体通过“嘉兴市惠企政策直通车”平台,在5月15日前完成申报;第9~12项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申报、审核、公示等工作,于5月20日前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审核情况和补助清单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二)申报材料

1.第1~8项由申报主体按照“嘉兴市惠企政策直通车”平台提示,上传相关材料。

2.第9项,申报主体须提供立项文件、项目评审验收资料及《嘉兴市本级农业主体发展类项目申报表》。

3.第10项,申报主体须按照《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设施建设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农〔2018〕99号)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及《嘉兴市本级农业主体发展类项目申报表》。

4.第11、12项,申报主体须按照《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农业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业强镇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等9个财政支农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农发〔2019〕54号)有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及《嘉兴市本级农业主体发展类项目申报表》。

项目实施起止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和申报辅导,特别是通过“嘉兴市惠企政策直通车”平台申报兑付的政策,要逐一通知相关主体。

(二)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同一实施单位、同一内容、同一类型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三)各申报主体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涉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列入“信用中国”(浙江嘉兴)网站严重失信名单的项目单位,不得享受财政补助。

附件:嘉兴市本级农业主体发展类项目申报表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9日

嘉农发〔2022〕21号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主体发展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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