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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农产品上市要亮“证”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2-20

【案例简介】 

*年*月*日,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空白的农产品合格证一本,尚未开具。

经调查,当事人养殖面积约200亩,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该养殖场属于规模农产品生产者,但当事人领取农产品合格证后,在销售农产品时并未按规定附具农产品合格证。

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180号公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元)。 

【案例评析】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管理。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开具农产品合格证,并在销售农产品时附具农产品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视为农产品合格证。

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应当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

农产品合格证的管理办法由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农产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2016年浙江省制定出台《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在全国率先将合格证制度纳入地方性法规管理,法规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并制定了配套制度《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借此案呼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要自觉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做好自我质量控制、把好农产品质量源头关,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应亮证上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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