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年*月*日,**农业农村局收到A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后,立即开展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于**年*月*日购进某公司生产的兽药原料药--盐酸恩诺沙星,并于**年*月*日将该批次盐酸恩诺沙星销售给某养鸭场,涉案兽药10公斤,违法所得23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和《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元);
三、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四、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叁万贰仟叁佰元整(32300.00元)。
【案例评析】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养殖场直接使用兽药原料药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药物毒副反应,还会导致畜禽死淘率增加、生长迟缓、药物滥用、产生多重耐药菌、药物残留等一系列问题发生,给食品安全、畜禽健康养殖带来诸多隐患。
因此,农业部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违法行为列为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严厉打击此类兽药违法经营行为。借此案警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学好《兽药管理条例》,依法依规经营,严把兽药销售源头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