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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持有失效船舶证书以及未能现场提供进行捕捞作业的同样以无证捕捞处罚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2-11

【案例简介】 

2020年11月,当事人孙某某驾驶某渔船在甲市海域作业时被甲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渔船、渔具进行现场勘查,该渔船船长21.3米,船宽4.9米,功率200千瓦,船上有网具地扒网共计26条,船上的渔获物已被当事人倾倒入海中。甲市农业农村局当场对该渔船进行了查封扣押。次日,当事人到甲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处理,并提供了船舶证书,当事人提供的证书上注明,该船作业类型为刺网,作业场所为乙市管辖水域,且有效期至2020年9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的规定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甲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目前海上较常见的非法捕捞作业案件。

1.违法定性分析:本案中,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性,实际上也可能是有多样性的。在执法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渔业船舶证书(捕捞证书),那么一般有三种可能,一是当事人确实没有办理证书,二是当事人虽有证书但没有携带在作业船上,三是虽有证书但是是失效的情况。根据《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能现场提供的,虽有证书也应视为无证的情况,因此本案现场宜以无证捕捞性质处理。同时经过调查当事人所持的证书已明显失效了,根据《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持有失效的证书捕捞作业,也应视为无证捕捞作业。

2.法律适用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的规定,当事人的船上虽没有查到渔获物的证据,但有当事人的笔录反映其把渔获物倾倒海中的事实,其目的是明了的,是故意的隐瞒,同时,当事人的船只为外省船,明显地实施了跨区域捕捞作业,可以说情节是较重的行为,因此,在罚款裁量上应该以较重档次。同时,本案在对当事人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通过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做得也较妥当,所以,本案适用法律准确。

3.典型意义:目前,各地海上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加强,也查处了各种类型的非法捕捞作业案件,外来渔船擅自跨区域或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的捕捞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本案较具典型性,对各地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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