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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二)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6-10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7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向南宁市植物检疫站发函,通报了关于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温室大棚种植的番茄秧苗上发现番茄细菌性叶斑病的情况,其发病番茄种苗来源北京某公司,其育苗用番茄种子来源于南宁某公司。2012年6月11日,执法部门对北京某公司进行了询间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所售番茄种子来源于某某公司,该公司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自2011年7月27日至2012年3月28日,将40783千粒(107.9164千克)番茄种子分12批销售给北京某公司,并将这些种子从北京市怀柔区该公司种子库房,发往北京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的种子库房。剩余库存番茄种子17885袋(1000粒/袋)计4.23公斤,执法人员抽样30袋,现库存17855袋。


处罚决定:

根据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植物检疫研究所出具的(2012)植检(鉴)字第B-149号检验鉴定书,对当事人库存的17855袋(1000粒/袋)番茄种子不实施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等强制措施。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法条释义: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和第二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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