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社会发展与治理部:
为加强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服务,根据《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嘉农经〔2018〕60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第一批至第十九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和第二十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
(一)监测对象
第一批至第十九批通过监测和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附件1)。
(二)监测程序
1.由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经开区、港区相关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2.受理单位对监测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直属企业(见附件1)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监测材料。
3.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联合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意见上报联席会议讨论。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合格的企业与新认定的企业一并发文公布。
(三)监测材料
1.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及产业化发展情况报告。
2.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有效的营业资质复印件。企业变更名称的,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
监测材料一式两份(胶装)。
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由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经开区、港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拟定推荐申报企业名单。经县(市、区)政府或经开区、港区管委会同意后,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及产业化发展情况报告;
2.企业有效的营业资质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的企业资
信证明;
5.由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经开区、港区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以及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提供的近2年内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胶装)。
三、其他要求
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经开区、港区相关部门于5月30日前将企业监测意见(要明确取消或保留的理由)和推荐名单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处。
联系人:时老师,联系电话:0573-82872558。
附件:
1.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第一至十九批)
2.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3.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7日
附件1: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第一至十九批).doc
附件2: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doc
附件3: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