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裁量阶次 | 裁量种类和罚款幅度 | 裁量判断事项 |
1 | 330220347001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没收该渔业船舶。 | 较轻 | 没收渔业船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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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严重 |
2 | 330220347003 | 使用报废渔船继续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罚款 | 船长12米以下:0.2—0.8万元; 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1—2万元; 船长24米以上:2—3万元。 |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度、主机功率、超过报废时限、安全隐患大小、作业类型、渔获数量价值、资源潜在损害程度以及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检验证书失效6个月以下属于较轻阶次,失效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属于一般阶次,失效12个月以上属于严重阶次。 |
一般 | 船长12米以下:0.8—1.5万元; 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2—3万元; 船长24米以上:3—4万元。 |
严重 | 船长12米以下:1.5—2万元; 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3—4万元; 船长24米以上:4—5万元。 |
3 | 330220347002 | 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航行、作业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 较轻 | 没收船舶 | 无。 | “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中,违反任何一项的,视为违反本规定。具备“擅自下水航行”或者“擅自下水作业”情形之一,即可处罚。 |
一般 |
严重 |
4 | 330220213002 | 渔业船舶所有人未取得建造、更新指标,新建、更新渔业船舶或者将非海洋捕捞渔船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解新建、更新、改造的渔业船舶;逾期未拆解的,没收新建、更新、改造的渔业船舶。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拆解; 逾期未拆解的,没收新建、更新、改造的渔业船舶 | 2—10万元。 | 按新建、更新、改造的船舶长度计罚(涉及多条船的,累加船长),每米船长罚款2000—2500元(涉及拖网、帆张网或红珊瑚船的,每米船长罚款3000—3500元),但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2万元。 在每米船长的罚款区间内,可根据其他情节裁量。 |
一般 |
严重 |
5 | 330220213003 | 渔业船舶建造单位为未取得建造、更新指标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新建、更新渔业船舶或者将非海洋捕捞渔船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5—20万元。 | 按新建、更新、改造的船舶长度计罚(涉及多条船的,累加船长),每米船长罚款4000—5000元(涉及拖网、帆张网或红珊瑚船的,每米船长罚款6000—7000元),但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低于5万元。 在每米船长的罚款区间内,可根据其他情节裁量。 |
一般 |
严重 |
6 | 330220213001 | 未经受理初次检验,擅自开工新建、更新、改造渔业船舶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船长12米以下:2—2.3万元; 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2.5—3万元; 船长24米以上:3—3.5万元。 | 已完成的工程量不足三分之一的较轻阶次;已完成的工程量在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的,为一般阶次;工程量超过三分之二的,为严重阶次。 |
一般 | 船长12米以下:2.3—2.7万元; 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3—3.5万元; 船长24米以上:3.5—4万元。 |
严重 | 船长12米以下:2.7—3万元; 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3.5—4万元; 船长24米以上:4—5万元。 |
7 | 330220219000 |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机功率、载重线或者主尺度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较轻 | 责令改正; 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船长12米以下:0.2—0.5万元; 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0.4—0.8万元; 船长24米以上:0.8—1.2万元。 |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大小、船舶改变程度、安全危害性、对资源的潜在损害以及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
一般 | 船长12米以下:0.5—0.8万元; 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0.8—1.2万元; 船长24米以上:1.2—1.6万元。 |
严重 | 船长12米以下:0.8—1万元; 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1.2—1.5万元; 船长24米以上:1.6—2万元。 |
8 | 330220325000 | 休闲渔船未经检验、登记从事休闲经营活动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经营的,没收船舶。 | 较轻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并处罚款; 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经营的,没收船舶 | 船长12米以下:1—1.3万元; 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1.5—2万元; 船长24米以上:2—3万元。 |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大小、安全风险、对资源的潜在损害、是否符合渔业部门审批政策以及配合或抗拒检查等因素。 渔业部门已受理申请手续但尚未发证的,属于较轻阶次。 责令停止经营的三个月后,仍拒不改正,继续经营的,没收渔船。 |
一般 | 船长12米以下:1.3—1.7万元; 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2—3万元; 船长24米以上:3—4万元。 |
严重 | 船长12米以下:1.7—2万元; 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3—4万元; 船长24米以上:4—5万元。 |
9 | 330220352000 |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较轻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 罚款; 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0.1—0.4万元。 | 法定延展期之后,逾期1个月以下,属于较轻阶次,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属于一般阶次,逾期3个月以上属于严重阶次,存在船舶安全风险的,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一般 | 0.4—0.7万元。 |
严重 | 0.7—1万元。 |
10 | 330220355001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或第十六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责令立即改正(或立即停止作业); 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或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0.2—0.8万元。 |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渔船大小;不合格设备、部件、材料的重要性和使用数量;对安全和环境的危害性;当事人配合程度等因素。 拒不停止作业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强制拆除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存在船舶逃逸风险的,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一般 | 0.8—1.4万元。 |
严重 | 1.4—2万元。 |
11 | 330220355002 | 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责令立即改正;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罚款; 拒不改正或停止作业的,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0.2—0.8万元。 |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渔船大小;拆除设备、部件、材料的重要性和拆除数量;对安全和环境的危害性;当事人配合程度等因素。 拒不停止作业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或存在船舶逃逸风险的,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一般 | 0.8—1.4万元。 |
严重 | 1.4—2万元。 |
12 | 330220179000 | 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未随船(随身)携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徒手作业者未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对徒手作业,警告或罚款; 对渔船作业,罚款 | (渔船)罚款(海洋1000—4000元,内陆1000元); (非船作业)警告。 | 仅缺失一证,且当场能明确证实自身资格的,为较轻阶次;未补办证件的,或者缺失两证以上并且迟延提供证书(海洋5天后、内陆3天后才提供)的,为严重阶次;其余为一般阶次。 在同一阶次内,按船舶大小、时间节点的敏感性(如伏休期间适度就高)、验证持证真实性的难易程度、迟延提供证书的时长等因素考虑罚款多少。 |
一般 | (渔船)罚款(海洋4000—7000元,内陆1100元); (非船作业)罚款100—200元。 |
严重 | (渔船)罚款(海洋7000—10000元,内陆1200元); (非船作业)罚款200—1000元。 |
13 | 330220259000 |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持有船舶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并可处)罚款 | 200—500元。 | 船长12米以下为较轻阶次,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为一般阶次,船长24米以上为严重阶次。 本项规定主要针对渔船在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渔船捕捞生产期间未持有船舶证书的,按《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处罚。 |
一般 | 500—800元。 |
严重 | 800—1000元。 |
14 | 330220402000 |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七条 | 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予以没收 | 无。 |
|
一般 |
严重 |
15 | 330220312000 | 渔船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 较轻 |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对船舶所有者处以罚款 | 0.5—1万元。 | 船长12米以下为较轻阶次,船长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为一般阶次,船长24米以上为严重阶次。 在同一阶次内,视船舶改变程度裁量罚款,变更主机功率的就高罚款。 |
一般 | 1—1.5万元。 |
严重 | 1.5—2万元。 |
16 | 330220317000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 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收缴证书; 对转让船舶证书和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以罚款 | 转让者:300元以下;借用者:0.1—0.5万元,但不超过船价2倍。 | 转让或借用12米以下船舶证书的,为较轻阶次;超过12米且不足24米船舶证书的,为一般阶次;24米以上船舶证书的,为严重阶次。 |
一般 | 转让者:300—700元;借用者:0.5—1万元,但不超过船价2倍。 |
严重 | 转让者:700—1000元;借用者:1—1.5万元,但不超过船价的2倍。 |
17 | 330220299000 |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 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航; 罚款 | 0.1—0.4万元。 | 逾期1个月以下,属于较轻阶次,逾期3个月以下属于一般阶次,逾期3个月以上属于严重阶次。 |
一般 | 0.4—0.7万元。 |
严重 | 0.7—1万元。 |
18 | 330220330001 |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200—500元。 | 船名、船号、船籍港之一标写不规范但能够识别的,或者仅船名牌未挂的,为较轻阶次;船名、船号、船籍港任何一项被涂抹而无法识别的,为严重阶次,改成它船名号的,顶格罚款;其余为一般阶次。 |
一般 | 500—800元。 |
严重 | 800—1000元。 |
19 | 330220365000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离港前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 200—500元。 | 逾期仍不按规定配备一般安全设备1—2件的,为较轻阶次;逾期仍不按规定配备一般安全设备3—4件的,为一般阶次;逾期仍不按规定配备重要安全设备的,或一般安全设备4件以上的,为严重阶次; |
一般 | 500—800元。 |
严重 | 800—1000元。 |
20 | 330220372000 | 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 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较轻 | 罚款 | 海洋:0.2—0.6万元; 内陆:0.1—0.3万元。 | 被指令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期间,强行闯卡逃离的,或有安全事故、较大案件未结而逃离的,为严重阶次;距指令停航期满不足2天而擅自离开的,为较轻阶次;其余为一般阶次。 |
一般 | 海洋:0.6—1万元; 内陆:0.3—0.5万元。 |
严重 | (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不超过6个月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海洋:1万元; 内陆:0.5万元。 |
21 | 330220400003 | 未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四十四条 | 对船长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罚款 | 0.2—0.8万元。 | 在事故发生或者集中避风等急迫情况下,不服从管理且造成交通阻碍的,为严重阶次;在非急迫情况下不服从管理,尚未造成实质影响的,为较轻阶次;其余为一般阶次。 |
一般 | 0.8—1.4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1.4—2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22 | 330220034000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停止作业,警告,并可处罚款 | 警告。 | 危险较小,且立即改正的,属于较轻阶次;存在较大危险,或已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属于严重阶次;其余为一般阶次。 |
一般 | 500—750元。 |
严重 | 750—1000元。 |
23 | 330220244000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停止作业,警告,并可处罚款 | 警告。 | 危险较小,且立即改正的,属于较轻阶次;存在较大危险,或已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属于严重阶次;其余为一般阶次。 |
一般 | 500—750元。 |
严重 | 750—1000元。 |
24 | 330220244000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停止作业,警告,并可处罚款 | 警告。 | 危险较小,且立即改正的,属于较轻阶次;存在较大危险,或已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属于严重阶次;其余为一般阶次。 |
一般 | 500—750元。 |
严重 | 750—1000元。 |
25 | 330220254000 |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 | 无。 | 危险较小,且立即改正的,属于较轻阶次;存在较大危险,或已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属于严重阶次;其余为一般阶次。 |
一般 |
严重 | 罚款 | 100—1000元。 |
26 | 33022004100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吊销渔业船员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较轻 | 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并处罚款; 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 海洋:0.2—0.8万元; 内陆:0.2—0.5万元。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发现后主动承认错误,属于较轻阶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发现后阻碍调查,属于一般阶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属于严重阶次。 |
一般 | 海洋:0.8—1.5万元; 内陆:0.5—0.8万元。 |
严重 | 海洋:1.5—2万元; 内陆:0.8—1万元。 |
27 | 330220464000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 | 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罚款 | 50—70元。 | 逾期1个月以下的属于一般阶次,逾期1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阶次。 |
严重 |
| 70—100元。 |
28 | 330220376000 | 冒用、租借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 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 罚款 | 50—100元。 | 冒用、租借或涂改普通船员证书三个月内,属于较轻阶次;冒用、租借或涂改普通船员证书三个月以上,属于一般阶次;冒用、租借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属于严重阶次。 |
一般 | 100—150元。 |
严重 | 150—200元。 |
29 | 330220203000 |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 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对渔业船员收缴有关证书; 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2—5万元。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后主动配合调查,属于较轻阶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发现后未积极配合调查的,属于一般阶次;因持假证人员不具备技术资质,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属于严重阶次。 |
一般 | 5—7万元。 |
严重 | 7—10万元。 |
30 |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对渔业船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较轻 | 罚款 | 0.1—0.4万元。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发现后主动配合调查,属于较轻阶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发现后未积极配合调查的,属于一般阶次;影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严重阶次。 |
一般 | 0.4—0.7万元。 |
严重 | 罚款,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 | 0.7—1万元。 |
31 | 330220351001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 1000元以下。 | 普通船员,职务船员第一次未携带,为一般阶次;航行、作业未携带,或者二次以上未携带,为严重阶次。 |
严重 | 1000—2000元。 |
32 | 330220373000 | 因违规被扣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 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罚款 | 200—500元。 | 违规申请补发普通船员证书,发现后主动承认错误,属于较轻阶次;违规申请补发普通船员证书,发现后阻碍调查,属于一般阶次;违规申请补发职务船员证书,属于严重阶次。 |
一般 | 500—800元。 |
严重 | 800—1000元。 |
33 | 330220351002 | 渔业船员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较轻 | 罚款 | 0.1—0.4万元。 |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为特别严重阶次。 |
一般 | 0.4—0.7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 | 0.7—1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34 | 330220351002 | 渔业船员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较轻 | 罚款 | 0.1—0.4万元。 |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尚未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属于较轻阶次,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属于一般阶次、造成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的为特别严重阶次。 |
一般 | 0.4—0.7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 | 0.7—1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35 | 330220351003 | 渔业船员不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警告 | 无。 | 危险水域或时段不执行管理制度、值班规定的,为严重阶次,高危水域或高危时段不执行的,就高罚款。 |
一般 |
严重 | 罚款 | 200—2000元。 |
36 | 330220351004 | 渔业船员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警告 | 无。 | 危险水域或时段不执行命令的,为严重阶次。 |
一般 |
严重 | 罚款 | 200—2000元。 |
37 | 330220351005 | 渔业船员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或不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警告 | 无。 | 经警告后仍不参加训练、演习或不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为严重阶次。对船长和其他职务船员就高罚款。 |
一般 |
严重 | 罚款 | 200—2000元。 |
38 | 330220328002 | 渔业船员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罚款 | 0.5万元以下。 | 发现后未及时报告的中,导致3人以上死亡(重伤半数死亡计算,下同)的,为特别严重阶次;导致1—2人死亡的,或财产损失重大损失,为严重阶次;导致1人重伤或多人轻伤的,或导致财产较大损失的,对职务船员为一般阶次,对非职务船员为较轻阶次。 |
一般 | 0.5—1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 | 1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39 | 330220328001 | 渔业船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罚款 | 0.1—1万元。 | 未救助事故中,产生3人以上死亡(重伤半数死亡计算,下同)结果的,为特别严重阶次;产生1—2人死亡结果的,为严重阶次;产生1人重伤或多人轻伤结果的,对职务船员为一般阶次,对非职务船员为较轻阶次。 |
一般 | 1—2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2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40 | 330220405002 | 渔船违章搭客、装载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以2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 | 海洋:0.3—1万元; 内陆:0.2—0.3万元。 | 违章搭客1—2人的,为较轻阶次;违章搭客3—9人的,为一般阶次;违章搭客10人以上或违章搭客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为严重阶次。 违章装载,500公斤以下为较轻阶次;500—1000公斤的,为一般阶次;1000公斤以上或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为严重阶次。 确定阶次后,再按船舶性能优劣、航区和航行季节的风险程度等因素裁量具体罚款。 |
一般 | 海洋:1—2万元; 内陆:0.3—0.5万元。 |
严重 | (并)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 | 海洋:2万元; 内陆:0.5万元。 |
41 | 330220328003 | 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罚款 | 0.1—0.5万元。 | 私载1—2人,或违禁渔获物500公斤以下的,为较轻阶次;私载3—9人,或违禁渔获物500—1000公斤,为一般阶次;私载10人以上,或违禁渔获物1000公斤以上的,为严重阶次;携带刑法禁止的违禁物品,为特别严重阶次。 |
一般 | 0.5—1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1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42 | 330220328006 | 渔业船员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罚款 | 0.1—1万元。 | 因擅自辞职、离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为严重阶次;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为一般阶次,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职务船员为一般阶次,对非职务船员为较轻阶次。 |
一般 | 1—2万元。 |
严重 | 2万元。 |
43 | 330220328005 | 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不按规定值班及履行法定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较轻 | 罚款 | 0.1—0.5万元。 | 本项规定的“法定职责”包含《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4项内容。不按规定值班或履行法定职责,产生3人以上死亡(重伤半数死亡计算,下同)后果的,为特别严重阶次;产生1—2人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后果的,为严重阶次;产生1人重伤或多人轻伤或较大财产损失的中,对职务船员为一般阶次,对非职务船员为较轻阶次。 |
一般 | 0.5—1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1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44 |
| 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较轻 | 罚款 | 0.2—0.8万元。 | 证书、文书以及航行资料仅缺失一项,且当场能明确证实自身资格的,为较轻阶次;缺失两项以上并且迟延提供证书(海洋5天后、内陆3天后才提供)的,为严重阶次;其余为一般阶次。 |
一般 | 0.8—1.4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1.4—2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45 |
| 船长未确保渔业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较轻 | 罚款 | 0.2—2万元。 | 1.普通船员符合从业条件,但未携带证书的,每一名罚款2000元; 2.普通船员不符合从业条件上船作业的,每一名罚款2300元; 3.职务船员未携带证书的,每一名罚款2500元。 以上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属于严重阶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属于特别严重阶次。 |
一般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46 |
| 船长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较轻 | 罚款 | 0.5—2万元。 | 缺配的是船长、轮机长的,罚款10000元,其他职务船员每缺一名罚款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属于严重阶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属于特别严重阶次。 |
一般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47 | 330220400001 | 船长未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罚款 | 0.2—0.5万元。 | 未留值班人员,并因此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为特别严重阶次;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为严重阶次,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为较轻阶次。 |
一般 | 0.5—1.5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1.5—2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48 | 330220225002 | 渔业船长未按规定履行依法组织开展渔业生产及相关工作的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罚款 | 0.2—0.5万元。 | 无捕捞许可证捕捞、违反禁渔区(期)、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等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以上的,视为船长违反本项规定情节严重。 本条违法情节包括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未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未确保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
一般 | 0.5—1.5万元。 |
严重 | 1.5—2万元。 |
49 |
| 船长未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履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较轻 | 罚款 | 0.2—0.5万元。 | 未如实记录船员履职情况1人的属于较轻阶次,2—3人属于一般阶次,3人以上属于严重阶次。伪造、虚假记录船员履职情况为特别严重阶次。 |
一般 | 0.5—1.5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1.5—2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50 | 330220400002 | 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较轻 | 责令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 0.2—0.5万元。 | 未如实报告、12米—24米属于较轻阶次;未报告属于一般阶次; 未报告2次的属于严重阶次; 本航次未报告且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为特别严重阶次。 |
一般 | 0.5—1.5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 | 1.5—2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51 |
|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船长未在驾驶台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较轻 | 罚款 | 0.2—0.5万元。 | 未按照规定值班,并因此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为特别严重阶次;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为严重阶次,未造成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为较轻阶次。 |
一般 | 0.5—1.5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船长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1.5—2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船长证书 |
52 | 330220225003 | 渔业船舶船长未按规定履行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九)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罚款 | 1万元以下。 | 未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重伤按半数死亡计算)的,为特别严重阶次;导致1—2人死亡的,为严重阶次;导致1人重伤或多人轻伤的,为一般阶次。 防治船舶污染方面: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污染事故的,为特别严重阶次;导致较大污染事故,为严重阶次;导致一般污染事故,为一般阶次。 |
一般 | 1—2万元。 |
严重 | 2万元。 |
53 |
| 弃船时,船长未最后离船或未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较轻 | 罚款 | 0.2—0.5万元。 | 综合考虑危险发生时,船长逃离及未尽力抢救相关材料的主观故意程度,相关资料毁损的程度进行裁量。如由于船长提前弃船导致本可减轻的安全事故由于缺少船长指挥而加重,则属于一般阶次以上。 |
一般 | 0.5—1.5万元。 |
严重 | (并)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1.5—2万元。 |
特别严重 | (并)吊销船长证书 |
54 | 330220225001 | 渔业船舶船长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罚款 | 0.2—0.5万元。 | 在可以救助事故中,逃避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产生3人以上死亡(重伤半数死亡计算,下同)结果的,为特别严重阶次;产生1—2人死亡结果的,为严重阶次;产生1人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结果的,为一般阶次;产生1—2人轻伤结果的,为较轻阶次。 |
一般 | 0.5—1.5万元。 |
严重 |
| 1.5—2万元。 |
55 | 330220366000 |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 罚款 | 3—15万元。 | 缺配的是船长、轮机长的,罚款5万元,其他职务船员每缺一名罚款3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船长是同一人的,适用此项规定。 |
56 | 330220366000 |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 罚款 | 3—15万元。 | 船长、轮机长未持有有效证书的,每一名罚款5万元,其他职务船员每一名罚款2万元,普通船员每一名罚款5000元,罚款最低不低于3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船长是同一人的,适用此规定。 |
一般 |
严重 |
57 | 330220332003 | 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 罚款 | 3—5万元。 | 涉及1—2人生活和工作场所不符合卫生、安全或基本生活要求的,为较轻阶次;涉及3—9人生活和工作场所不符合卫生、安全或基本生活要求的,为一般阶次;涉及10人以上生活和工作场所不符合卫生、安全或基本生活要求的,为严重阶次。 |
一般 | 5—10万元。 |
严重 | 10—15万元。 |
58 | 330220332001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 罚款 | 3—5万元。 | 未及时给予救助而加重伤病程度,且产生1人轻伤的,为较轻阶次;未及时给予救助而加重伤病程度,且产生1人重伤或2人以上轻伤的,为较轻阶次;未及时给予救助而加重伤病程度,且产生1人以上死亡后果或2人以上重伤的,为严重阶次。 |
一般 | 5—10万元。 |
严重 | 10—15万元。 |
59 | 330220200000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5—10万元。 | 初次发生,为较轻阶次;发生第二次以上的情形为一般阶次,三次以上为严重阶次。 |
一般 | 10—20万元。 |
严重 | 20—25万元。 |
60 | 330220200000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 | 无。 | 初次发生,为较轻阶次;发生第二次以上未按大纲要求培训,为一般阶次;三次以上为严重阶次。 |
一般 |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 2—5万元。 |
严重 | 5—10万元。 |
61 | 330220200000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警告,责令改正 | 无。 | 态度恶劣,拒不改正或出现三次以上同类行为属于严重阶次。 |
一般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罚款 | 2万元以下 |
严重 | 2—3万元。 |
62 | 330220183000 |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改正; 罚款 | 5万元以下。 |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罚款:未保证渔船适航要求,罚款0.5—2万元(因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罚款2—5万元)。 对船长罚款:1.不服从渔业部门安全指挥,9人以下渔船罚款0.5—2万元,10以上渔船罚款1—3万元,灾害天气或突发事件中不服从的,就高罚款;2.不按规定组织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规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罚款2—5万元。 |
一般 |
严重 |
63 | 330220328004 | 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船长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罚款; 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4个月 | 500—1000元。 | 碰撞事故有人员死亡的或2人以上重伤的,或者对方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为严重阶次;碰撞事故无人员伤亡且对方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的,为较轻阶次;其余为一般阶次。 |
一般 | 罚款; 扣留职务船员证书5—6个月 |
严重 | 罚款; 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64 | 330220369000 | 对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罚款 | 200—500元。 | 此项针对超抗风等级出航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超过1级抗风等级出航为较轻阶次,超过2级抗风等级为一般阶次,超过3级以上抗风等级为严重阶次。 |
一般 |
| 500—700元。 |
严重 |
| 700—1000元。 |
65 | 330220405001 | 渔船超航区航行作业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 较轻 | 责令立即改正; 罚款 | 海洋:0.4—1万元; 内陆:0.2—0.3万元。 | 超越1个航区的,尚无较大安全风险的,为较轻阶次;超越1个航区的,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为一般阶次;超越2个航区以上的,为严重阶次。航区划分按照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航区划分规则(2021)的公告》来确定。 |
一般 | 海洋:1—2万元; 内陆:0.3—0.5万元。 |
严重 | (并)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海洋:2万元; 内陆:0.5万元。 |
66 | 330220330002 | 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200—500元。 | 初次发生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的,属于较轻阶次;第二次发生违规行为,限期内改正的,属于一般阶次;三次违规并拒绝整改,或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属于严重阶次。 |
一般 | 500—800元。 |
严重 | 800—1000元。 |
67 | 330220330003 | 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200—500元。 | 无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的或伪造日志的,为严重阶次;其余情形中,初次发生的为较轻阶次,再次或多次发生的,为一般阶次。 |
一般 | 500—800元。 |
严重 | 800—1000元。 |
68 | 330220344000 | 水上交通事故船舶不提交海事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 | 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 较轻 | 罚款 | 50—200元。 | 发现后积极改正,属于较轻阶次;逾期仍不提交海事报告书,影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属于一般阶次;发生涉外海事不提交报告的,属于严重阶次。 |
一般 | 200—350元。 |
严重 | 350—500元。 |
69 | 330220344000 |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不实影响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 较轻 | 罚款 | 50—200元。 | 发现后积极改正,属于较轻阶次;妨碍调查进展的,属于一般阶次;涉外海事报告书不实的,属于严重阶次。 |
一般 | 200—350元。 |
严重 | 350—500元。 |
70 | 330220193002 | 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0.1—0.2万元。 | 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为根据要求需配备的船端设备,应当包含但不限于北斗定位终端、AIS、卫星宽带终端、AI智能识别盒子及配套摄像头、雷达改造设备、气象仪等。 终端设备故障后,未在合理时间内修复,导致航行、作业无法开机的,为较轻阶次;其余情况航行或作业期间不开机的,为一般阶次;未按规定安装的,接到渔业部门开机指令后故意关机或拒不开机的,故意关机进入敏感水域的,在本作业的禁渔区或禁渔期航行不开机的,乱输AIS设备静态信息的,为严重阶次。 |
一般 | 0.2—0.4万元。 |
严重 | 0.4—0.5万元。 |
71 |
| 关闭、破坏直接关(渔业)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责令改正,罚款 | 5万元以下。 | 尚未造成明确后果的属于较轻阶次;逾期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一般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属于一般阶次;造成较大以上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属于严重阶次;构成犯罪的为特别严重阶次。 |
一般 | 罚款 | 处5—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特别严重 |
|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72 | 330220374000 | 船舶触碰渔业航标,未立即向渔业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无。 | 因疏忽碰触后,由于通讯或机械等原因未能立即报告,但后果轻微,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属于较轻阶次;故意碰触,或者触碰造成较大损害后,不立即报告并且逃逸的,为严重阶次;其余为一般阶次。 |
一般 | (并)罚款 | 0.1—1万元。 |
严重 | 1—2万元。 |
73 | 330220272000 | 危害渔业航标或破坏航标辅助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二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无。 | 轻微危害行为,属于较轻阶次;恶意破坏行为属于严重阶次;虽非恶意危害,但造成一定损失的,属于一般阶次。 |
一般 | (并)罚款 | 500—1400元。 |
严重 | 1400—2000元。 |
74 | 330220274000 | 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较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无。 | 轻微影响行为,属于较轻阶次;明显影响航标效能,属于严重行为。 |
一般 | (并)罚款 | 1000元以下。 |
严重 | 1000—2000元。 |
75 | 330220278000 | 在渔港及其航道和其他渔业水域因沉船、沉物导致航行障碍不履行报告义务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警告 | 无。 | 导致航行障碍,危害轻微,属于较轻阶次;导致航行障碍,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属于严重阶次。 |
一般 | (并)罚款 | 0.1万元以下。 |
严重 | 0.1—0.2万元。 |
76 | 330220085000 | 未取得入渔许可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 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较轻 | 罚款 | 1—2万元。 | 取得入渔许可的,为较轻阶次;未取得入渔许可,但无近期捕捞迹象的,为一般阶次;未取得入渔许可,且存在近期捕捞迹象的,为严重阶次。 |
一般 | 2—3万元。 |
严重 | 3万元。 |
77 | 330220078000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时,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较轻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 3万元以下。 | 缺失部分记录,与生产、调查情况基本一致的属于较轻阶次,缺失记录较多与实际生产、调查情况明显难以吻合的,属于一般情形,涂改、伪造、虚假记录的属于严重情形。 |
一般 | 3—4万元。 |
严重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可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