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生产许可。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 许可证明文件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假冒、伪造许可证明文件的 | 收缴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 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3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4 | 有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限期内改正的,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限期内改正的,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5 | 有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 |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6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7 |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8 |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9 | 不按照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 及时按要求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及时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且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0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及时按要求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及时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且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1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及时按要求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及时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且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2 | 不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及时按要求改正且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及时按要求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存在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且两次以上违法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1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及时按要求改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 |
|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其他情况严重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14 | 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逾期不改正,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逾期不改正,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6 |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7 |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8 |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9 |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2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 情节严重,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24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而继续销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拒不停止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拒不停止销售,其他不符合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停止销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26 | 生产经营假冒产品、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产品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27 | 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28 |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29 |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0 | 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1 | 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2 |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3 |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4 | 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35 | 在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6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配料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属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