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线索,**建筑公司涉嫌在**海域擅自占用海域进行透水构筑物建设。经查证,**建筑公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0.2322公顷实施了海上透水构筑物建设。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相关法规标准,**县农业农村局对**建筑公司作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2.处非法占用该海域期间该海域面积(0.2322公顷,0.5年)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6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陆拾玖元整(¥18669.00)。”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指导意义
杭州湾水域海洋生态相对脆弱,随着开发建设的快速推进,社会发展对用海需求日益增加。依法用海是筑牢杭州湾海洋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此宗违法用海案件办理,对违法用海、侵害海岛等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敲响警钟。在此提醒广大用海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海域等违法行为,会扰乱正常的海洋开发和海域使用秩序,影响正常海上生产活动,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违法用海必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