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23年4月6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种植户周**上市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嘉兴)有限公司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规定要求。5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对当事人韭菜种植大棚和投入品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一包已拆封使用的腐霉利。经查,当事人种植面积为5.32亩,共搭建蔬菜大棚5个,其中韭菜种植面积为1亩。2023年3月20日前后,当事人为防治韭菜白粉病,施用了腐霉利农药。4月6日,当事人对4号大棚韭菜(0.4亩)进行采收,并在**镇农贸市场进行销售,共上市:7.5公斤,共计销售:4公斤(含抽样2.5公斤),销售价格:10元/公斤,剩余3.5公斤韭菜做废弃处理。该批韭菜货值金额75.00元,违法所得40.00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检测报告、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作为农户,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属初次违法,但腐霉利超标的韭菜已流入市场无法追回,存在一定的农产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0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四、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是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当事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相对薄弱,未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等规定要求,致使上市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农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规范农药等使用行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向市场、流入餐桌,有效从源头上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