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肥药服务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京科糯928”未经浙江省品种审定。经调查,当事人在销售的玉米种子“京科糯928”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当事人于2018年7月从**种子有限公司购进了该批玉米种子5包,价格14元/包,至案发,已销售3包,销售价18元/包,销售款54元,库存2包。**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元整;2、没收“京科糯928”玉米种子2包;3、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二、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三、指导意义
一般从业人员在种子销售上存在错误认识,认为一包小小的种子数量不大,即使违法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该农作物种子案件,虽然涉案量小,但处罚力度大,对农业领域的从业人员起到极大的教育警示作用。依法查处涉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对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