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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假农药案
出处:法规处 撰稿:金颖 审核:吴才英 发布时间:2023-12-11

一、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过同一厂家生产的三种驱蚊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有“驱蚊”字样,但并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经查,上述三种驱蚊产品均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三种驱蚊产品属农药范畴。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三种驱蚊产品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经查证,该超市经营上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卫生用农药,涉案货值7968.5元,销售金额3903.5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作出“没收库存涉案假农药,没收违法所得3903.50元,罚款5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卫生用农药主要应用于室内和公共卫生领域,有效防治病媒生物,保护人们 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按照农业农村部的释义,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卫生用农药属特殊农药,其监督管理适用于《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明确“如果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

三、指导意义

日常生活中,人民群众在购买卫生用农药时,关注重点一般放在主要成分、产品功效等方面,往往忽视了检查是否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及农药产品标准号等信息。多数经营主体在采购卫生用农药时,不会主动向厂家、供货商索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材料用以查验,为假农药流入市场埋下隐患。同时,一些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卫生用杀虫剂销售,将驱蚊花露水、蚊香等卫生用农药与其他产品同柜销售的问题也比较普遍。经营主体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把卫生用农药进货查验关,不能心存侥幸,否则销售了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卫生用农药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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