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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0400MB15011309/2022-00003 文号: 嘉农发〔2022〕9号
发布单位: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FC65-2022-0001 成文日期: 2022-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嘉农发〔2022〕9号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质监处 撰稿:陈秀斌 审核:许超 发布时间:2022-03-03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推动全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推进“浙食链”系统应用,实现食品安全追溯闭环管理,现就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嘉兴市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实施产地准出的食用农产品品种为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畜禽和禽蛋等食用农产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嘉兴市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和加工收购者,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品种为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畜禽和禽蛋等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条件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1.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证明:

(1)有效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信息内容应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

(2)认证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标”)的,出具有效期内的“两品一标”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2.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向购买方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生猪、牛、羊、禽类及小家畜禽类等动物应当出具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牛、羊等动物产品应当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胴体上加盖(加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检疫标识),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应当加盖检疫标识;小家畜禽类动物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胴体上加施动物检疫验讫标识,分割产品最小包装应当加施检疫标识。

(2)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若查验或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捕捞或出栏)上市。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实施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具或查验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证明文件。

(1)采购和销售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应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品一标”等证明文件。

(2)采购和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3)采购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4)不能出具上述证明文件或者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2.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提供的上述凭证材料。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两品一标” 等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加工收购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并登记来源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销售肉类产品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3.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加工收购者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退市、销毁、无害化处理等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以及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认真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加强对畜禽屠宰场(点)的监管,合理布局生猪、牛、羊、禽类及小家畜禽类屠宰点,抓好检疫检验工作;加大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意识;监督生产者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依法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检测,监督上市农产品出具合格证;

(二)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流通、加工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加大对集中交易市场的督查检查力度,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管理,落实进场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督促指导市场开办方规范运行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加强对市场开办方的培训,严格落实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和供货商退市制度。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和加工企业收购者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市场准入等制度,落实主体责任。

(三)推行信息公示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在经营场所设置《食用农产品信息公示板》,公示食用农产品质量、产地等证明文件和信息。

(四)建立市场准入熔断机制。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熔断机制,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连续3批次或以上被检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集中产地,对其食用农产品暂停两周准入市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产地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省外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有关部门。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中发现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则的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稳步推进实施。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组织实施,并依据职责共同抓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衔接,共同推动全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协力推进浙土码、浙农码、浙食码信息共享,积极做好土地质量信息、农产品生产信息、市场信息有效对接,推动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数据共享和各场景应用协同建设,实现食用农产品全程可追溯。同时,各地要认真贯彻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市监函〔2021〕233 号),对我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销售的蔬菜、畜禽产品、水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实施食品安全追溯闭环管理,农批市场的入场销售者按照规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体系,履行保证食品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加快食用农产品生产、批发、零售、消费等各阶段群体对“浙食链”应用习惯的培育,逐步形成“源头推广、中段认可、终端倒逼”的“浙食链”应用生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doc


链接:【政策解读】《关于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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