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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郑某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擅自改变作业场所捕捞作业案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2-01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28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开展海上联合执法巡查。在**山岛周边海域发现**渔船正在捕捞作业,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为**村渔民郑某,该船船长30.8米,型宽6米,型深2.85米,双控功率220千瓦,作业方式为刺网,作业场所为C2渔区。因刚下网不久,船上未发现渔获物。2022年1月5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局指定**农业农村局对该案件进行依法办理。2022年1月6日,**农业农村局对郑某涉嫌捕捞许可证规定擅自改变作业场所捕捞作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的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场所为C2渔区,而作业区为**市海域属A类渔区。2022年1月26月,**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一)关于案件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平湖市海域属A类渔区,当事人郑某未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场所C2渔区而擅自进入A类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擅自改变作业场所捕捞作业,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

(二)关于案件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结合本案情节,当事人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擅自改变作业场所捕捞作业的行为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违法程度较轻,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规定,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指导意义

由于海洋渔业资源分布的不均衡性和各地捕捞强度的不同,以及长江流域禁捕保护渔业资源的持续进行,跨区域捕捞的行为屡见不鲜。近两年,**市已多次查处了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范围为C类渔区的渔船进入我市海域A类渔区违规捕捞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本地渔业捕捞的正常秩序,也破坏了本地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同时,打击海上跨区域捕捞也有一定的难度,需要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享信息,共同打击。本案,对打击跨区域的非法捕捞查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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