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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2-01

一、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31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场监督局组织前往某猫咖店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二层当事人办公桌边上的冰箱中存有瑞比克狂犬病灭活疫苗8支,宠必威锐必威犬、猫狂犬病灭活疫苗18支,卫佳伍犬瘟热、腺病毒2型、副流感、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16支,妙三多猫鼻气管炎、嵌杯病毒病、泛白细胞减少症三联灭活疫苗15支,办公桌上记录收费的电脑1台,其银豹自助系统中存有2021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31日疫苗免疫收费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2022年1月10日,**市农业农村局对该猫咖店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历史单据中狂犬收费2次、猫三联收费6次,合计840元。2022年1月21日,**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1.关于案件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当事人实施动物诊疗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

2.关于案件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结合本案情节,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违法程度较轻,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指导意义

我国对动物诊疗机构实行许可准入管理,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市民不断增加,宠物诊疗需求快速增长。一些宠物店为获取非法利益,无证开展动物诊疗服务,严重扰乱动物诊疗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希望通过此案警示宠物店要树立守法经营理念,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同时也提醒广大宠物主人给宠物免疫接种和治病务必选择证照齐全的动物诊疗机构就诊,以获得更专业、更优质的诊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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