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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1-07

一、案情介绍

**市农业农村局在某农资经营部门店抽检了“X绿333”菠菜种子,检验报告显示该种子水分10.9%,高于GB16715.5—2010水分≤10.0%的规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劣种子。该局及时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和购买该种子的农户进行询问,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提取其他相关证据。查明当事人从某种苗有限公司购进“X绿333”种子10包,已销售7包,抽样2包(送检1包、留样1包),库存1包,销售价格33元/包,违法所得231元,货值330元。案件处罚完毕后,该局还对该农资经营部门店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了检查核实。

二、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本案中“X绿333”菠菜种子,检验报告显示该种子水分10.9%,高于GB16715.5—2010水分≤10.0%的规定,认定为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X绿333”菠菜种子2包、没收违法所得231元和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指导意义

及时查处种子违法案件,对于维护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虽然货值金额不大,但农业农村部门坚持违法必究,严格办案,对涉案种子的上游供货商、下游农户销售两个方向和进货、销货、存货三个渠道开展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劣种子的事实,对违法种子数量、货值和违法所得及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准确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此外,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还专门开展“回头看”,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保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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