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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陈某非法购买、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1-07

一、案情介绍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内容为建议对当事人陈某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非法购买、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进行行政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陈某从某水族馆以0.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两爪鳖作为宠物饲养,后因染病将其在某河道内放生。经鉴定,涉案两爪鳖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II所列物种,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根据农业农村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涉案两爪鳖评估价值为0.25万元,因实际交易价格为0.6万元,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该办法第九条“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的规定,决定按交易价格计算罚款金额。二、案件评析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对当事人处以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指导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建立了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本案当事人违法购买两爪鳖,依法应予以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农业农村部门在查处农业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对于司法机关移送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应当根据本部门法定职责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及时对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立案查处,为如何处理检察建议提供了较好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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