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1年**月**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本市某地进行执法巡查,发现张某在自己家进行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有生猪产品98.9KG,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生猪屠宰许可证明等材料,张某无此类证明,无法出示。经调查,张某曾于**月**日在自己家私自屠宰生猪出售,获利1881.4元。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本机关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98.9KG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壹元肆角整(1881.4元);
三、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案例评析】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因此,国家非常重视生猪养殖、屠宰过程的全产业管理,2021年对《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都进行了重大的修订,目的就是要加强防疫和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实践证明,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加强肉类商品的管理,杜绝病死猪上市,有效保障肉类商品质量安全。新修订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罚款起步提高至5万元。
希望通过此类未经定点私屠滥宰案件的办理,警示从事屠宰活动的各类主体要守法经营,不要因小失大;也呼吁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未经过检疫、非法私自屠宰的肉品,齐心协力共同抵制私屠滥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