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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案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法规处 撰稿:赵晔枫 审核:舒玉林 发布时间:2022-07-06

一、案情简介

**年*月*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镇蔬菜种植户**正在上市的韭菜产品进行监督抽样,并送**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验。*月*日,收到该样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韭菜样品的“啶虫脒”、“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规定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二、调查与处理

*月*日,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调查询问,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蔬菜种植户**共种植了50亩大棚蔬菜,其中,种植大棚韭菜40亩,并在韭菜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阿维·啶虫脒”和“多菌灵”。抽检的该批韭菜共上市500公斤,价格为2元/公斤。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三、法律分析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17〕10号),设施蔬菜10亩以上,为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当事人设施蔬菜面积共有50亩,属于规模农产品生产者。

当事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结合本案情节,当事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程度较轻,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需求已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更多地考虑农产品是否安全、是否有益于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是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

对于生产者来说,规范的农业生产有助于发展高质量高效益农业,有助于增强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仅是生产者应尽的责任,更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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