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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三无渔业辅助船案件证据收集及涉案物品处置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案例简介】

2020年12月,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街道渔船临时停靠点检查时,发现检查地点由东向西停有未刷船名号船舶4艘,其中3艘为装有挂机的玻璃钢船,上载有铁锚、钓钩盘、刺网、煤气罐等物品。1艘为铁质船舶,其上载有钓钩盘、水箱、冰箱、铁锚等物品。检查过程中船主刘某驾车前来指认上述4艘船舶及物品为其所有。刘某涉嫌实施了渔业船舶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涉案4艘船舶进行了扣押。

经调查,刘某于2020年11月初从王某购得3艘涉案玻璃钢船,涉案铁质船舶于多年前从丁某处购得,购船款共计26万元。此前,涉案船舶停靠在平湖乍浦镇山湾、乍浦码头外侧等海域。12月14日因避风刘某将涉案船舶转移停靠在辖区某街道渔船临时停靠点。刘某将铁质船舶用作仓库,存放网具、铁锚、缆绳等渔业生产工具,将3艘玻璃钢船用作捕捞辅助船,用来摆渡其他作业渔船网具、渔获物以及船员等,查获时已摆渡使用多次。4艘涉案船舶均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也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刘某使用未核定船名号、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渔业船舶,擅自下水航行、作业的行为已经违反《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某县农业农村局对刘某作出没收涉案4艘渔业船舶的处罚决定。

4艘涉案渔业船舶没收后,铁质船舶送船厂拆解,其所得上缴财政,3艘玻璃钢船送民办非企业单位(某救援队)用于公益事业。


【案例评析】

根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1)捕捞船、养殖船等渔业生产船;(2)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等渔业生产辅助船;(3)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驳船等渔业生产服务船和渔政船、渔监船等公务船。”规定,涉案船舶是渔业生产辅助船,归属渔业船舶范畴,按照渔业船舶有关规定管理。因此,本案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主要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但没收涉案4艘船舶货值金额大,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没收涉案4艘渔业船舶,对没收船舶依法依规处置。

焦点难点:涉案船舶为未经主管部门登记,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国籍证书的三无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的证据收集固定是个难点。另外,没收船舶依法依规处置也是个难点。

关于船舶所有人的证据收集固定:涉案船舶未经主管部门登记,对船舶所有人的证明缺少最有效、最直接的证据。案发时,刘某未在现场,后来指认涉案船舶为其所有,无其他证据支撑,并供述涉案船舶均来自县外甚至省外。为了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涉案船舶出卖方,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查清了涉案船舶的来源。结合刘某的询问笔录及其他人员旁证,最终确定涉案船舶为刘某所有,本案当事人为刘某。

2、关于没收船舶的处置: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1〕13号),涉案船舶为不宜拍卖的一般性物品,须送交相关机构变价处理,所得上缴财政。因此,对涉案铁质船舶(该船购置时间长、无动力、比较陈旧)作拆解处置;另外3艘钢质船舶,购置时间短、成色较新,作拆解处置非常可惜,但我县又没有处置此类物品有关机构。本案办理过程中,《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刚好施行。根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将涉案3艘钢质船舶赠送某救援队用于公益事业。至此,没收船舶全部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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