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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合同仅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约束第三人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2-09

【案例简介】

《某县农村生活垃圾智慧化系统试点建设备忘录》中,甲方为某县农业农村局,乙方为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就农村生活垃圾智慧化系统试点建设达成合作协议,其中第二点约定“乙方免费对试点村现有范围内承担生活垃圾收运工作的车辆进行改造,安装满足智慧化收集的软硬件设施,使之能符合生活垃圾智慧化收集和安全运行需要,质保期为两年;车辆本身的维修、保洁人员及车辆的保险、交通事故责任等均由试点村的保洁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部分表述有不适当问题。

【焦点难点和解决思路】

经审查研究认为,“车辆本身的维修、保洁人员及车辆的保险、交通事故责任等均由试点村的保洁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建议修改为“车辆本身的维修、保洁人员及车辆的保险、交通事故等与车辆被乙方此次改造无关的事项,与乙方无关,由其他依法或依约定负有责任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焦点难点:本备忘录是甲方作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与乙方就农村生活垃圾智慧化系统试点建设达成的书面约定,保洁公司不是本备忘录的一方当事人,因此,本备忘录对保洁公司没有约束力。但备忘录中部分内容又涉及保洁公司有关权益,需要厘清在此次车辆改造及以后车辆运维方面乙方与保洁公司的责任,避免甲乙双方约定侵犯第三人保洁公司的合法权益。

解决思路:车辆改造后可能会影响到日后车辆的使用、维修与安全及使用安全等事项,如果是改造的因素引起的,乙方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其他因素引起的,由其他依法或依约定负有责任的主体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建议删除“由试点村的保洁公司承担”,修改为“车辆本身的维修、保洁人员及车辆的保险、交通事故等与车辆被乙方此次改造无关的事项,与乙方无关,由其他依法或依约定负有责任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经沟通,起草科室已按要求修改。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备忘录对第三人保洁公司没有约束力,应当将“车辆本身的维修、保洁人员及车辆的保险、交通事故责任等均由试点村的保洁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修改为“车辆本身的维修、保洁人员及车辆的保险、交通事故等与车辆被乙方此次改造无关的事项,与乙方无关,由其他依法或依约定负有责任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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