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农发〔2021〕84号
南湖区、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嘉兴港区社发局:
现将《“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乡村振兴拔尖人才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5日
“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
乡村振兴拔尖人才遴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完善乡村振兴拔尖人才遴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遴选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根据《关于印发<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的通知》(嘉委人才〔2020〕7号)《关于印发<“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委人才办〔2021〕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才支持计划”乡村振兴拔尖人才遴选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分类管理、注重实效原则。
第三条 “优才支持计划”乡村振兴拔尖人才遴选管理全程接受监督。推荐申报、资格审查、评审分组、评委邀请、专家评审、初选审议、复评审议、发文公布、签订任务、服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全程留痕。
第二章 遴选平台
第四条 “优才支持计划”乡村振兴拔尖人才遴选平台设在市农业农村局。
第五条 乡村振兴拔尖人才工作小组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人事处,负责做好遴选方案制订、推荐申报组织、资格审查、专家邀请、组织评审、名单公示、信访调查、经费拨付、绩效评估等工作。相关工作依托“嘉兴人才在线云平台”等平台开展,做到遴选管理全周期数字化。
第三章 遴选方案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人才任务具体制定年度遴选方案,明确资格条件、遴选数量、遴选程序、评审方式等内容,遴选名额原则上按不低于1:3比例进行推荐申报。
第七条 遴选方案拟定后报市委人才办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后实施。
第八条 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和程序开展遴选,严禁临时动议。
第四章 推荐申报
第九条 乡村振兴拔尖人才遴选对象为在农业生产经营、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乡村治理、农业农村科技等领域,围绕全力打造城乡融合发展示范区金名片的总目标,有效利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渠道开发乡村资源,在引领带动共同富裕、农业农村数字化改革、农业“双强行动”等方面业绩突出,带动辐射效应强,为高质量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农村人才。
第十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市、县(市、区)管领导干部,以及已入选嘉兴市“一事一议”重大人才项目、“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不得推荐申报。已入选市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市重点企业创新团队、市重点金融创新团队、市重点文化创新团队的人才,项目完成结题,同时研究方向有较大变化或者相关指标有明显提升的,可以推荐申报“优才支持计划”。已获得国家、省重大人才项目的人才,按各类别资格条件申请直接纳入。
第十一条 “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乡村振兴拔尖人才每年遴选10人左右,最终入选人数可根据评选结果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遴选条件分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和否决事项。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人才在嘉创办企业3年以上或全职工作2年以上;
3.依托单位成立1年以上;入选后原则需继续在嘉兴全职工作3年以上;
4.学历大专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5.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二)资格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在经济效益、经营理念、管理方法、技术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具备领先地位,带动产业发展、农民致富成效特别显著的人才。
2.农村二三产业发展领域:在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农业新业态新产业等方面成效特别突出的人才。
3.乡村治理领域: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推动农民增收等方面成效明显,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升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4.农业农村科技领域:在农业新产品研发、新品种选育、病虫害绿色防控、保护性耕作、智能装备开发、种养模式创新、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环境改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三)否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乡村振兴拔尖人才推荐人选:
1.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等一票否决事项的;
2.近5年内,因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等未落实,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市级以上部门通报的;
3.拖欠土地流转费、雇用人员工资的;
4.存在违规经营,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其他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应是人才本人的真实意愿,由用人单位把关后通过遴选系统上报。各地各单位重点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地各单位应严格对照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对我市急需紧缺人才确需破格的,须严控数量且向各遴选平台提交书面申请,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类别的项目;入选后,不可再申报同一层次的其他类别或下一层次的项目,人才项目不可再申报骨干型团队项目,同时3年支持期满验收合格后,方能申报其他可以申报的类别项目。同一申报人申报“优才支持计划”并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不得超过3次。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人才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实行交叉联审机制,一人审查结束后,由另一人复审。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名额不再递补。资格审查情况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办。
第十七条 对申报人才资格条件难以把握的,及时报市委人才办集体研究;确需破格的,应逐个说明理由,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原则上破格条件不得多于一项。
第六章 评委邀请
第十八条 建立“优才支持计划”乡村振兴拔尖人才评审专家库,精选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恪守学术道德的专家入库。一般由市外专家库和市内专家库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0人。建立专家库动态调整机制,对违反有关评审规定的不再纳入专家库。
第十九条 集中评审一般采取同行专家评审方式,评审专家根据申报人才的从业领域、专业(门类),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总数不得低于7人,其中机关干部比例不得超过20%,市外专家比例不得低于50%。涉及到分组评审的,每个组别至少5名,至多9名,具体根据评审需要确定。评审专家实行轮换制,防止固化。
第二十条 评委邀请一般评审前7天内启动,应有遴选平台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时邀请驻局纪检监察组派员到场参与监督。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缺额人员进行随机抽取补缺。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人才有直系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师承关系及其他利益相关的,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公布前严格保密,严控知悉范围,严禁泄露。严禁参评人员与评审专家与之间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拉关系、打招呼。
第七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前,应召开评审会议,向专家介绍评审标准和要求,强调评审纪律,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签订相关承诺书,严防评审工作中出现“不正之风”。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设置召集人1名。遴选平台根据申报情况,按照从业情况相邻,有可比性的原则,可分成若干个组,每组确定组长1名。
第二十五条 评审方式专家评审可采用赋分评审、大评委制评审、审议论证等方式。赋分评审去除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再取其他评委平均分作为评审得分,依次排序提出专家建议入围人选;大评委制评审按专家推荐得票数,依次排序提出专家建议入围人选;审议论证由专家组充分酝酿讨论后提出专家建议入围人选。末位建议人选分数相同或推荐票数相同的,由专家进行第二轮打分或投票。
第二十六条 加强评审会现场管理,专家评审期间应进行封闭管理,邀请驻局纪检组到场参与监督,评审过程全程录音。
第八章 初选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结束后,专家评审组应听取评审专家召集人对评审情况的汇报,组织全体专家对建议入围人选进行审议。对建议入围人选有异议的,经评审组同意,不作为建议入围人选。专家建议要求增加建议入围人选名额的,原则上不予采纳。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会后7天内,由遴选平台委托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市建议入围人选开展实地核查,遴选平台视情组织抽查。实地核查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召开党委会议进行集体审议。集体审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专家建议入围人选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形成初选推荐人员名单。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后形成初选报告,经部门盖章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市委人才办。初选报告一般应包括申报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初选结果等情况。
第九章 复评和公布
第三十条 复评审议和发文公布按《“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嘉委人才办〔2021〕10号)相关规定进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十章 签订任务
第三十一条 正式入选的乡村振兴拔尖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项目任务书》,约定工作内容、主要预期目标(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签订《项目任务书》前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签订:
1.人才转到市外工作或者不能正常履职的;
2.人才依托单位未发生变更的,但工作性质、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3.人才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人才在集团内部、母子公司等之间调动,且工作性质、内容未发生明显变化的除外);
4.财政资助资金与入选的人才项目开展所需资金差距较大,依托单位无法提供缺口足额自筹资金的;
5.其他应不予签订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无法签订《项目任务书》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委人才办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相应退出工作。
第十一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协调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为入选人才落实特殊支持经费和住房安居、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待遇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财政制度编制特殊支持经费预算,明确经费可使用范围和相应比例,会同市财政局做好拨付工作。人才所在单位负责特殊支持经费日常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使用规范,接受遴选平台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特殊支持经费分2期拨付给乡村振兴拔尖人才所在单位,首期须完成《项目任务书》签订后拨付,第二期待中期评估合格后拨付。遴选平台负责组织实施中期评估工作,一般在入选2年后进行。项目终止的,报遴选平台,经市农业农村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后,实施相应退出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人才在支持期内岗位变化,仍然在市内工作的,特殊支持经费经本人、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共同申请,遴选平台审核同意,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后,可转移使用。转到市外工作或不能继续履职的,遴选平台应停止拨付或按比例追回特殊支持经费、专家津贴补助等。
第三十七条 乡村振兴拔尖人才,涉及享受人才房票、专家津贴补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支持期满后6个月内,市农业农村局须根据《项目任务书》,对入选人才项目开展结题验收。项目无法如期结题验收的,入选人才及依托单位应于支持期满前2个月内共同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同意,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后,原则上可延期1次,最多延期半年。
第三十九条 入选人才应于支持期满后1个月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完成情况、人员在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并提前准备好佐证材料。涉及技术指标的,应提交第三方检测(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乡村振兴拔尖人才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实地验收、研究审议并作出定性评价。验收结论一般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四十一条 结题验收结果为合格的人才,通过结题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人才,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乡村振兴拔尖人才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视情开展指导整改或进行项目终止,整改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结题验收相关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四十二条 市委人才办负责每年统一发文公布 “优才支持计划”人才项目退出名单。退出的人才不再享受嘉兴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优才支持计划”。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或有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1.利用工作便利,搞关照申报的;
2.资格审查不严,造成评审事故的;
3.难以把握情况,隐瞒不报、擅自决定或私下操作的;
4.泄露评审专家信息、评委打分、评委讨论、参评得分情况的;
5.信访敷衍了事,不认真调查核实,造成误判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6.人才在岗核查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造成经费流失的;
7.为参评人才说情打招呼或拉票,影响评审公信力的;
8.接受利益人或委托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消费活动,搞利益输送的。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列入诚信记录,退出专家库,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利用担任评审专家便利,接受利益人或委托人赠送的礼品、有价证券和消费活动的;
2.应当回避没有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为关系人说情打招呼拉票,或恶意排挤其他人选,造成评审不公的;
4.泄露评委打分、评委讨论、参评得分情况的。
第四十五条 参评人选有下列行为的,采取相关制约措施: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入选资格,不得参评嘉兴市各类人才计划;
2.提供虚假项目完成情况、人员在岗情况骗取经费支持奖励的,以及违规使用特殊支持经费的,相关经费予以追回,取消相应称号,不得参评嘉兴市各类人才计划。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各遴选平台共同负责解释。各遴选平台人才(团队)遴选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细化制定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