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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无依据制定或不按法定程序制定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12-01

【案例简介】

业务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某市2020年度加快推进生猪增产保供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送审稿)》),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发现存在以下不适当问题:

一、《意见(送审稿)》中“二、规模猪场兽医检测室建设奖励。引导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种猪场强化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立符合标准的兽医检测室的规模猪场,对检测室建设、改造及购买检测设备、耗材等资金投入,按发票实际金额全额予以补助,但每场奖补不高于10万元”。该补助政策设定没有相关依据。

二、《意见(送审稿)》虽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但未征求属地政府意见,也未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经审查研究认为,第一:《意见(送审稿)》虽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起草,但没有涉及到规模猪场兽医检测设备、耗材等方面资金补助内容。

第二:《意见(送审稿)》起草过程中除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未征求镇(街道)意见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沟通,起草部门已按要求补充依据,完善征求意见程序。


【案例评析】

本文件涉及行政规范性的制定依据、法定程序。《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

起草单位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规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和有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集体讨论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评估报告等。”

而本文件第一部分补助政策属于缺少制定依据,第二制定过程中缺少征求属地、及通过政府网站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相关程序,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通过本次合法性审核,及时纠正了设定补助政策缺少依据和不按法定程序制定的不合法情形,保证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当性,实现了合法性审核的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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