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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
出处: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6-10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3日,武鸣县植检植保站开展春季种子市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陈某某于2012年12月8日从合肥某种子公司调入的“国丰棉12”品种无调运检疫证书,数量13件共计130公斤(400瓶x325g/瓶),单价每瓶15元,总货值3万元,全部售完。


处罚决定:

依据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法条释义: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用途,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或者货值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第二款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五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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